贯彻十九大精神,完善人格权立法
党的十九大开幕以来,民法学者对十九大报告中关于“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,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这一段话引起热议,特别是对其中关于“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这一段论述,究竟应当怎样理解,存在何种重大意义,是民法学者格外关注的一个问题。
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论述的重要价值
对于十九大报告中的这一段论述,在理解上有两个问题特别需要解决。
第一,从逻辑上和民法原理上讲,把这三个概念并列在一起,存在一定的问题。这就是,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概念可以并列,因为它们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,除此之外,不再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。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,因此,在规定了人身权的时候,人格权就不必与人身权并列,因为它们是种属关系,而不是并列关系。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说,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的说法又是可以说得通的,这就是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,同时又要特别保护人格权。
第二,关于论述“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在报告中的位置问题。这一段论述是写在第八个题目,即“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,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”,虽然是在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”中说的,但是做整体分析发现,“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的论述,具有了“检验一个政党、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,就是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,就是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”的重要价值。因此,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,就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最重要、最核心的内容。
在一个政治文件中,对一个具体事项的论述究竟放在哪个部分,要看具体内容,而不是只看规定在哪个问题之中。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》在论述“编纂民法典”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时,是写在了“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”之后,而不是写在更为重要的人民权利保护的部分。但是,编纂民法典这句话是写在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”的标题之下,就揭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和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。
可以说,十九大报告论述的“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,就是将其确立为全党的任务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,也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任务,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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